新港镇规范燃气经营管理
2014-09-01 09:00:43
为落实省、市、县关于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减少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新港镇规范燃气经营管理。新港镇仅批准3家供气单位,如增加供气单位必须经新港镇政府同意报请县城乡建委批准方可供气。新港镇政府新建储备仓库位于原新港镇自来水厂处,由镇政府建设并租赁给供气单位使用,每家供气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60㎡。储备仓库建成投入使用后,由3家单位共同管理。在储备仓库未建成前,新港镇政府建立临时储备处,各供气单位督促其旗下经营门点液化气钢瓶必须摆放在镇政府租用的临时储备处。3家供气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增加经营门点数量,如增加必须报批。凌亚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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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章平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