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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购房契税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2010-11-15 10:15:50

  依据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税法([2010]152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经研究,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并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请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并在2011年1月20日前到设在县房地产登记管理处的财政窗口办理契税申报。

  凡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且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请直接与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联系,由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汇总后统一于2010年12月31日前到设在县房地产登记管理处财政窗口进行契税纳税申报。申报时须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发票合同价款全额)(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

  逾期不办理的,将不再享受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的契税优惠政策,契税征收机关将按照财税[2010]94号方执行新的契税征收政策。

  具体来说,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办理契税纳税申报,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契税按总房款的4%计交,144平方米以下减半征收,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按总房款的1%征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不享受契税1%的优惠政策。

  如不在通知的时限内而逾期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则个人购买非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一律按4%征收;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繁昌县财政局

  2010年11月12日

稿件来源: 繁昌周刊

编辑: 刘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