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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进一步规范涉企行为的相关规定

2009-08-21 17:48:33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涉企行为中必须做到“八个严禁”:

  一、严禁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附加审批前置条件、增设审批环节,向企业收取法定收费项目之外的任何费用;

  二、严禁擅自开展涉企检查及企业出资的达标、评比、表彰等活动;

  三、严禁向企业推销产(商)品、强行征订刊物,或强制企业接受评估、勘测、商业保险等企业自主选择的有偿服务;

  四、严禁向企业转嫁宴请、娱乐、旅游等费用,或到企业报销发票、借款、借物、借用车辆;

  五、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和各种培训班,强求企业赞助、资助、集资、捐款捐物;

  六、严禁随意对企业停水、停电、停气,给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七、严禁委托企业代为炒股、炒汇、买卖基金等投资活动;

  八、严禁其它损害企业利益、影响经济发展的行为。

  第四条 凡在涉企行为中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和问题,企业或个人可直接向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受理中心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7852110),举报投诉的受理按照《繁昌县经济环境投诉受理及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单位责令整改、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三、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程序调整工作岗位、待岗、免职或辞退;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具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繁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繁昌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稿件来源:

编辑: 繁昌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