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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污水处理费标准昨日调整
2017-01-03 08:23:09
近日,记者从发改委获悉,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自1月1日起,全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将进行调整。
此次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按国家最低标准执行,居民用水由每吨0.25元调整到0.85元;合并工业用水(原每吨0.4元)、经营服务性单位用水(原每吨0.5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原每吨0.25元)、特种服务用水(原每吨0.5元)为非居民用水,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吨1.2元。沈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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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章平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