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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彰显执法温度

2021-08-16 09:44:01

  日前,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对芜湖市国俊塑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审议,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该局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据悉,这也是芜湖市生态环境领域“首违免罚第一案”。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7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这也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情节轻微,并且是由于不知情,无意中造成的违法行为。比如司机去了外地,由于不熟悉路况,导致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创业者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并不是当事人主观故意违法,而是由于不知情无意而为之。对于这些“首违”行为,并且符合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适用“免罚”。

  芜湖市生态环境领域“首违免罚第一案”中,涉事企业芜湖市国俊塑业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印刷、调墨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至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进行陈述申辩,表明其经执法人员指正教育后,已及时整改,对生产车间进行隔断并加装卷帘门,严格落实生产作业要求,保证印刷空间的密闭状态,确保废气有效收集处理。

  “首违免罚”不是“首违不罚”,而是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法律要件且缺一不可:其一是初次违法,其二是危害后果轻微,其三是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涉事企业符合“首违免罚”要件,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了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

  “首违免罚”对当事人来说,是善意的提醒,彰显了执法温度。

  “首违免罚”让当事人接受一次普法教育,也让当事人能够消除抵触心理。处罚从来不是目的,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才是行政处罚的目的之所在。“首违免罚”能够更好地教育说服当事人,让当事人更容易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让他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减少违法行为,并更好地遵守法律的规定。(周平)


稿件来源: 繁昌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 徐竹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