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春谷新语 >正文

“教育惩戒”不等于可以“体罚”

2020-12-31 10:20:39

  教育部日前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长期以来,一方面部分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对违规学生的处罚容易越界。另一方面,对管理违规学生缩手缩脚,怕惹麻烦干脆不管的也大有人在。近年来,赋予教师惩戒权社会呼声越来越高,《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可谓尘埃落定。

  有的教师可能认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施行后,教师有了教育惩戒权,可以放开手脚去管学生,甚至觉得适当体罚也是可行的,这就大错特错了。为了给教育惩戒划“红线”,《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了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专门对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作了明确和细化。通过划定“红线”,有利于教师规范行为、把握尺度,也有利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可见,教师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必要的教育惩戒,但也要把握好度,更不能让“惩戒”等同于“体罚”。教师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施行前,不妨认真研读一下,做到惩戒尺度心中有数,不越线,不错位。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规,都有“禁止体罚”的明文规定,从法律效律上来说,明显高于部门文件。无论是体罚还是变相体罚可以说都是违法行为,教师要牢牢绷紧“教育惩戒”不等于可以“体罚”这根弦,如此,才能发挥教育惩戒的最大效用。程希


稿件来源: 繁昌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 章平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