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调整
2014-03-03 08:24:32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强化土地节约利用,根据县政府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只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原有土地等级范围不变。即:一等土地应税额标准调整为10元/平方米,一等土地范围包括繁昌县经济开发区、孙村经济开发区、列入省市工业集中区规范范围内的土地、县城规划内的土地和其他距长江堤岸1公里范围内的应税土地;二等土地单位税额调整为8元/平方米,包括荻港镇、孙村镇(不含孙村经济开发区)、新港镇、工矿区范围内除孙村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集中区的土地、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其他应税土地;三等土地单位税额调整为6元/平方米,三等土地为繁阳镇、峨山镇不属于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四等土地为平铺镇的应税土地,单位税额调整为5元/平方米。
目前,县地税局一方面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政策调整后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新政策;另一方面,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开展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截至1月底共入库城镇土地使用税765万元,同比增长29%,增收172万元。 李艳秋
稿件来源: 繁昌周刊
编辑: 章平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