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出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再补偿实施办法
2012-12-31 09:14:36
近日,县政府出台了《繁昌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再补偿实施办法(2013年)》。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居民患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
办法规定:凡参加繁昌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同步参加大病再补偿,2013年筹资标准为每人20元,其中县财政资助10元,从当年筹集基金和结余基金中各划出5元,居民无需再缴费,补偿结算由县合管中心负责。
对于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在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基本补偿待遇后,符合规定的、起付线(含当年多次住院起付线和大病再补偿起付线)以上的自负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再补偿的偿付范围。普通参保居民大病再补偿起付线2万元,自付费用分区间进行补偿,最低40%,最高60%;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大病再补偿起付线1万元,自付费用区间补偿最低60%,最高达到9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再补偿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是繁昌县委实施“双联系”制度,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费用负担的重要举措。 合管
稿件来源: 繁昌周刊
编辑: 章平周